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護理人員法   第 三 章 護理機構之設置及管理 ( 112年06月21日)
第 22 條
護理機構停業、歇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護理機構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