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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第 三 章 護理機構之設置及管理 ( 112年06月21日)
第 23 條
護理機構應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配置、設備、收費、作業、衛生、安全、紀錄等之檢查及資料蒐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