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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第 五 章 懲處 ( 112年06月21日)
第 30-1 條
護理人員將證照租借予不具護理人員資格者使用,廢止其護理人員證書;租借予前述以外之人使用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前項情形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