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護理人員法   第 五 章 懲處 ( 112年06月21日)
第 30 條
護理人員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護理人員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