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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第 五 章 懲處 ( 112年06月21日)
第 36 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並應限期退還超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