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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第 五 章 懲處 ( 112年06月21日)
第 37 條
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執行護理人員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但在護理人員指導下實習之高級護理職業以上學校之學生或畢業生,不在此限。

僱用前項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