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護理人員法
第 五 章 懲處
( 112年06月21日)
第 40 條
護理人員受廢止執業執照之處分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將執照繳銷;其受停業之處分者,應將執照送由主管機關將停業理由及期限記載於該執照背面,仍交由本人收執,期滿後方准復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