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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  ( 110年10月12日)
第 3 條
護理人員證書滅失或毀損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護理人員證書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連同原證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