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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醫事主管之任期及遴用辦法  ( 108年12月27日)
第 11 條
醫事人員兼任醫院護理長,應就領有中華民國護理師證書,取得本條例所規定師(三)級以上任用資格,並具有下列經歷之一者遴用之:
一、曾任公立醫院護理師職務二年以上。
二、曾任私立教學醫院護理師職務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