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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醫事主管之任期及遴用辦法  ( 108年12月27日)
第 13 條
醫院院長、副院長及分院長之遴用,應組成遴選小組,本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辦理。但本部基於業務特殊需要,得依相關人事法規,商請借調符合遴用資格,且經教育部審定具有教授、副教授資格者,或由本部指派符合遴用資格者擔任之。

依前項但書規定,借調擔任區域醫院院長者,應具有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經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