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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生物資料庫商業運用利益回饋辦法  ( 99年09月08日)
第 6 條
設置者收取之商業運用利益,其回饋對象如下:
一、利益之產生主要為特定群體之貢獻者,應回饋於該特定群體。
二、利益之產生難以界定與特定群體之關連性者,應回饋於人口群。

前條所定之回饋金或收取之定額費用,回饋於前項對象時,不得低於收取數之百分之五十,並應予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