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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 110年10月05日)
第 10 條
設置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八條規定,情節重大,受主管機關廢止設置許可處分者,應即停止營運,並於廢止日起三個月內,檢具後續處理計畫書,報主管機關核定後據以辦理。

生物資料庫有停止營運之規劃時,設置者應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