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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 110年10月05日)
第 13 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醫療或學術機構、研究機構、法人,設置生物資料庫整合平臺。

設置者參加前項整合平臺,得經整合平臺相互提供生物檢體、自然人資料及其他有關資料、資訊,並得委託整合平台之設置者辦理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整合平臺計畫申請案之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