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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 110年10月05日)
第 6 條
生物資料庫設置之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發給許可證明;其許可證明效期最長為三年。

前項許可證明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置者名稱與地址及代表人姓名。
二、生物資料庫名稱與地址及代表人姓名與相關基本資料。
三、生物檢體之保存處所。
四、許可證明之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