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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 110年10月05日)
第 8 條
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證明效期屆滿擬申請展延者,應於有效期間屆滿六個月前,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一、原許可證明影本。
二、許可證明效期內通過查核之證明。
三、設置計畫書所記載之事項有變更,其變更後設置計畫書。

前項申請,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三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