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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研究法   第 四 章 研究計畫之管理 ( 108年01月02日)
第 18 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審查會,並公布其結果。

前項之查核,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專業機構、團體辦理。

審查會未經查核通過者,不得審查研究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