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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研究法   第 四 章 研究計畫之管理 ( 108年01月02日)
第 20 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研究計畫之實施,認有侵害研究對象權益之虞,得隨時查核或調閱資料;研究機構與相關人員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