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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研究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1月02日)
第 3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人體研究之監督、查核、管理、處分及研究對象權益保障等事項,由主持人體研究者(以下簡稱研究主持人)所屬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研究機構)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