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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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
( 110年06月17日)
第 10 條
申請人對醫療復健費用、醫療輔具補助核定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到核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向原受理機關申請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