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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  ( 110年06月17日)
第 2 條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為依本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且符合本辦法規定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身心障礙者之補助,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