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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  ( 110年06月17日)
第 6 條
醫療輔具評估,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輔具評估單位或鑑定機構(以下稱評估單位或機構)依前條附表辦理。

依前項規定為醫療輔具評估後,評估單位或機構應依前條附表之規定,發給診斷證明書或醫療輔具評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