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  ( 112年05月10日)
第 5 條
公共場所設置AED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置放於場所內明顯、方便取得使用之處,並附AED操作程序。
二、前款AED置放之處,離地高度至少一百二十公分。
三、AED應有保護外框、警報及警鈴功能,並有獨立電源;機體應標示產品序號及條碼。
四、設置AED之場所,於平面圖上標示其位置。
五、設置AED之場所,於其重要入口及AED置放處,設有明顯指示標示;其標示樣式及顏色,規定如附件一。
六、前款標示,離地高度為二百公分至二百五十公分。
七、AED不得設置於水源旁。

公共場所為長距離交通工具者,其AED之設置,得免受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前段及第六款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