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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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
( 112年05月10日)
第 8 條
公共場所於使用AED急救結束後,應填寫AED使用紀錄,並於急救結束日起七日內,登錄於資料庫及上傳AED使用之電子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