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護理機構評鑑辦法
( 111年02月10日)
第 5 條
護理機構於同一場所連續經營期間內,其負責人有變更者,前二條所定應接受評鑑時間,應就各負責人任職期間合併計算。
護理之家於同一場所連續經營期間內,其負責人有變更者,前二條所定評鑑合格有效期間,得延續至屆滿之日。
居家護理所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轄區,且同一負責人連續經營期間內有遷移者,前二條評鑑合格有效期間,得延續至屆滿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