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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機構評鑑辦法  ( 111年02月10日)
第 8 條
護理機構評鑑之項目如下:
一、經營管理效能。
二、專業照護品質。
三、安全維護及設施設備。
四、個案權益保障。
五、創新照護措施。

居家護理所之評鑑,得不包括前項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定項目。

第一項評鑑項目之評鑑基準,中央主管機關應於評鑑前一年十二月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