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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機構評鑑辦法  ( 111年02月10日)
第 9 條
護理機構評鑑結果,分為合格及不合格。

前項評鑑結果,其評等類別,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政策目標或機構類別、特色,於第六條第三項評鑑作業程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