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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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
( 106年05月08日)
第 2 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所稱監督,指由專科護理師及接受專科護理師訓練期間之護理師(以下稱專師及訓練專師),執行醫療業務前或過程中,醫師對其所為之指示、指導或督促。
前項監督,不以醫師親自在場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