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醫療機構以專師及訓練專師執行監督下之醫療業務者,應成立專科護理師作業小組(以下稱作業小組),由副院長以上人員擔任召集人,護理及醫療部門主管分任副召集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專師及訓練專師執行監督下之醫療業務時之標準作業程序,包括監督之醫師、醫囑、紀錄及回報病人狀況與處置結果之機制。
二、訂定醫療機構各分科專師及訓練專師可執行前條附表醫療業務範圍之項目及特定訓練。
三、審查及確認預立特定醫療流程內容。
四、訂定執行預立特定醫療流程之標準作業程序。
五、定期檢討專師及訓練專師所執行監督下之醫療業務之適當性及品質。
前項作業小組,得與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附表三之專科護理師培育單位合併設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