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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症患者權益保障辦法  ( 104年11月27日)
第 5 條
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招生或招募人員時,不得排除或限制油症患者接受教育、應考試及受僱之權利,或予以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油症患者於受僱期間,雇主對其薪資待遇、職務分配及晉用等事項,不得予以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