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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症患者權益保障辦法  ( 104年11月27日)
第 8 條
前條之申訴,得以書面或言詞方式為之;並得委託機關(構)、團體或第三人提出。

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機關或人員,應作成紀錄,並經申訴人確認後,由其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