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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 二 章 生產事故救濟 ( 104年12月30日)
第 12 條
給付救濟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作成處分,命受領人返還:
一、有具體事實證明依前條規定不應救濟。
二、同一生產於救濟後,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案件之自訴或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