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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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 二 章 生產事故救濟
( 104年12月30日)
第 15 條
生產事故救濟款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受領生產事故之救濟給付,免納所得稅及遺產稅,亦不得為執行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