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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 二 章 生產事故救濟 ( 104年12月30日)
第 20 條
辦理生產事故救濟給付相關業務之人員,因執行職務而知悉、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或為自己、他人利益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