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 二 章 生產事故救濟
( 104年12月30日)
第 21 條
中華民國國民申請生產事故救濟,以該生產事故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
前項申請,中華民國國民之外籍配偶,適用之。
除前項所指之申請外,非中華民國國民申請生產事故救濟,以依條約、協定、協議或其國家、地區之法律、慣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或地區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