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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 二 章 生產事故救濟 ( 104年12月30日)
第 21 條
中華民國國民申請生產事故救濟,以該生產事故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

前項申請,中華民國國民之外籍配偶,適用之。

除前項所指之申請外,非中華民國國民申請生產事故救濟,以依條約、協定、協議或其國家、地區之法律、慣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或地區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