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04年12月30日)
第 6 條
依本章規定進行說明、溝通、提供協助或關懷服務過程中,醫事人員或其代理人所為遺憾、道歉或相類似之陳述,不得採為相關訴訟之證據或裁判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