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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 二 章 生產事故救濟 ( 104年12月30日)
第 7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基金,辦理生產事故救濟。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預算撥充。
二、菸品健康福利捐。
三、捐贈收入。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