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病人自主權利法  ( 110年01月20日)
第 7 條
醫療機構或醫師遇有危急病人,除符合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相關規定者外,應先予適當急救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