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病人自主權利法
( 110年01月20日)
第 8 條
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為預立醫療決定,並得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之。
前項預立醫療決定應包括意願人於第十四條特定臨床條件時,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
預立醫療決定之內容、範圍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