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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人員法   第 三 章 開業 ( 109年01月15日)
第 21 條
驗光所收取驗光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驗光所收取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

驗光所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項目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