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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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人員法
第 三 章 開業
( 109年01月15日)
第 21 條
驗光所收取驗光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驗光所收取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
驗光所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項目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