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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人員法   第 三 章 開業 ( 109年01月15日)
第 22 條
驗光所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驗光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驗光人員之姓名及證書字號。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事項。

非驗光所,不得為驗光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