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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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人員法
第 四 章 公會
( 109年01月15日)
第 38 條
驗光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撤免其理事、監事。
四、限期整理。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