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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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人員法
第 五 章 罰則
( 109年01月15日)
第 52 條
驗光所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者,應同時對其負責驗光人員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驗光所之負責驗光人員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時,應同時對該驗光所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