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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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人員法
第 五 章 罰則
( 109年01月15日)
第 54 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或廢止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廢止驗光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