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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人員法   第 六 章 附則 ( 109年01月15日)
第 55 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驗光人員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驗光人員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依法經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驗光人員之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及驗光師公會或驗光生公會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