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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  ( 108年10月04日)
第 3 條
前條申請人檢附之文件、資料有缺漏或不合程式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自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前項補正,申請人有正當理由者,得於三十日補正期間屆滿前,申請展延,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