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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  ( 108年10月04日)
第 6 條
生產事故救濟給付,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分為死亡給付及重大傷害給付。

前項所稱重大傷害,指因生產所致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身心障礙程度中度以上。
二、子宮切除致喪失生殖機能。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