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生產事故救濟給付之額度如下:
一、死亡給付:
(一)產婦:最高新臺幣四百萬元。
(二)胎兒或新生兒: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重大傷害給付:
(一)極重度障礙:最高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重度障礙: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中度障礙:最高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四)子宮切除致喪失生殖機能:衡酌其有無子女、喪失生殖能力對家庭影響程度,最高新臺幣八十萬元。
(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
前項第二款障礙程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認定之。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四日修正發布日起發生生產事故者,依第一項所定額度給付之;修正發布日前發生之生產事故者,依修正發布日前所定額度給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