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生產事故通報及查察辦法
( 105年07月13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生產事故事件,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剖腹產手術後,在產婦體內遺留異物。
二、以不相容之血型輸血。
三、錯誤藥物處方致產婦永久喪失肢體重要機能或死亡。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