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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故通報及查察辦法  ( 105年07月13日)
第 4 條
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應於生產事故事件發生後之次月十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通報;其通報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事件發生時間。
二、事件發生內容。
三、事件發生可能原因。
四、事件發生後之立即處理。
五、預防此類事件再發生之措施或方法。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