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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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所設置標準
( 105年09月20日)
第 3 條
驗光所應有下列設施:
一、驗光室:
(一)明顯區隔之獨立空間,且不得小於五平方公尺。
(二)空間之直線距離至少五公尺;採鏡子反射法者,直線距離至少二點五公尺。
(三)驗光必要設備:
二、等候空間。
三、執行業務紀錄之保存設施。
四、手部衛生設備。